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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银河国际在线 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3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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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及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符合条件,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标准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并获得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

3. 英语、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毕业时仍处于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内者。

第四条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回学校重修有关课程后,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但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4556银河国际在线学位证申报表》。学院每年三月、七月、十月各受理一次,申请时限从入学年份算起,普通本科生 8 年内有效,专转本学生 4 年内有效。

第五条 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并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同时,完成辅修学位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学分,且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毕业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注明辅修学位名称。

第六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条 学校按应届毕业生的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入学学生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556银河国际在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教〔201633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照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2. 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授予标准,均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3.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其他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比例的外聘成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提名,经院务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各二级学院设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遴选办法参照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审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处理和裁决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1.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正式学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并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三)英语、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授予条件者;

(二)毕业时仍处于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内者;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1.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回学院重新学习有关课程后,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4556银河国际在线补办学位证申报表》。学院每年37月、10各受理一次,申请时限从入学年份算起,普通本科生8年内有效,专转本学生4年内有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二级学院毕业生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议,并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正式授予其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自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4. 补授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37月、10。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可补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1.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授予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